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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产假规定

2024-02-14 07:40:08 来源: 用户: 

大家好,小空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广州市产假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根据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》中规定:第五条: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,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:(一)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、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、早产、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,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。

2、(二)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,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。

3、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(含七个月),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,算作劳动时间,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、加班加点;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,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。

4、(三)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。

5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。

6、(四)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,其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和药费,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。

7、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。

8、(五)产假期间照发工资,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。

9、2、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规定:第六条: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10、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11、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12、扩展资料:根据《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》中规定:第六条: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,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。

13、生育时遇有难产的(如剖腹产、Ⅲ度会阴破裂者),可增加产假三十天。

14、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,按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。

15、第七条: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,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;怀孕四个月以上(含四个月)流产的,给予四十二天产假。

16、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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